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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建設項目未驗先投處罰不能小視 !

    來源 :競技寶環保谘詢 人氣 : 發表時間 :2019-10-31

    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的責任主體,明確建設單位需要組織環保竣工驗收 ,可自己進行驗收報告 ,如建設單位不具備編製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能力的 ,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製 。那麽為什麽要做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監測報告呢 ?

    首先是落實環保三同時製度的要求 。
    環保“三同時”製度,是指一切新建 、改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 、技術改造項目 、自然開發項目 ,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汙染和破壞的其他工程建設項目 ,其中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和其他環境保護設施 ,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同時施工 、同時投產使用的製度 。
    三同時驗收是指針對新建 、改建 、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區域性開發建設項目的汙染治理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製度的驗收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 ,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

    其次是落實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
    《環境保護法》第26條規定 :“建設項目中防治汙染的措施 ,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同時施工 、同時投產使用 。防治汙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是(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頒布實施的管理辦法 。該辦法是為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監督落實環境保護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 ,以及落實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防治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規定 ,製定的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 ,未經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 ,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條或者《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從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驗收調查工作的單位 ,在驗收監測或驗收調查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

    防治汙染治理環境汙染的重要措施 。
    “三同時”製度更注重對汙染的預防和治理 。因此 ,預防產生新的汙染 ,治理舊的汙染 ,恢複生態環境 ,是“三同時”製度的重要功能 。項目主體工程和汙染防治設施同時投產使用 ,不僅為汙染治理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提供了條件 ,使徹底治理汙染成為可能 ,而且汙染防治設旋停止運行必須提前報環保部門審批 ,經審查同意後方可停止運行 ,擅自閑置 、拆除或不正常運行的 ,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樣就保證了治理汙染的效果 。

    建設項目竣工後 ,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 。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 ,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該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 。分期建設 、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 ,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出具竣工驗收手續 ;逾期未辦理的 ,責令停止試生產 ,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 、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 ,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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